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考勤记录,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实。如果在仲裁阶段,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效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仲裁委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由一定的影响,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主要证明:一、你是本单位的员工,承就业于本单位。二、考勤表能证明你出勤情况,出勤说明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考勤表是公司员工每天上班的凭证,也是员工领工资的凭证,因为它记录了员工上班的天数。考勤表中有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休假的情况。考勤表可以作为文本的“证据”。
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实际上,考虑到劳动者可能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举证:
1.**考勤记录**:公司应提供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劳动者在加班时间段内是否出勤。
2.**工资支付记录**:公司需要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条或其他相关记录,以证明加班费是否已经支付。
3.**工作记录**:除了考勤记录,公司还可以提供工作记录、任务分配记录等,以证明劳动者在加班时间的具体工作内容。
4.**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某些证据,如加班的工作记录或与同事的通讯记录,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陈述其有加班事实并主张该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保存在公司,而公司当庭或在答辩词中认可其保存了劳动者所陈述的这些记录,但经要求拒绝提供的,那么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因此,公司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和完整的。
根据你的描述没有可以去公司取证。
一般不影响,劳动仲裁没有考勤纪录,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例如证人证言,劳动合同或者工牌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表、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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