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或撤诉仲裁不收费。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仲裁调解或撤诉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费用由财政负担。
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申请撤诉申请后可以退仲裁费
仲裁撤诉可以进行退费,经济仲裁案件中组成仲裁庭之前撤诉的情况下可以全部退回仲裁费。
能退,可以退还一半的案件受理费。仲裁委开庭审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作出裁定之前,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经过审核后,裁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另一方应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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