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1、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內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大多数仲裁案件都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2、临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专业性仲裁机构: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位于北京,是我国最大的仲裁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际经贸争议。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成立于1959年,位于北京,主要负责处理海事、运输、物流等领域的争议。
3.各地仲裁委员会:如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处理当地范围内的民事争议。
4.行业仲裁机构:如金融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处理特定行业的争议。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负责处理国际间的争议。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知名度、专业程度、仲裁员素质、费用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注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顺利进行仲裁程序。
网络仲裁网查询入囗:(1)登录“中国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下滑至“司法”模块并点击进入;(2)在“机构查询”中,点击“仲裁机构查询”;(3)输入机构名称,并选择地区;(4)显示查询结果。
中国仲裁网(www.china-arbitration.com)由仲裁业内的专业人士创办于1997年,是中国内地设立得最早的仲裁专业网站。
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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