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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案外人 仲裁 案外人 确认协议无效

  • 劳动法
  • 2024-05-08 0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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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追加当事人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案外人对调解书有异议如何申诉

如果案外人对调解书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申诉:

1.首先,案外人可以向调解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异议申诉。应尽量详细、清晰地阐述异议的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理由支持。

2.如果调解机构不能满足案外人的申诉要求,案外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程序的帮助。具体申诉途径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常见的途径包括:

-向上级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诉:案外人可以向调解机构的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通常,这些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给出裁决或决定是否重新调解。

-提起诉讼:案外人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法:除了调解和诉讼外,案外人还可以考虑其他争议解决方法,例如仲裁、协商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申诉,案外人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同时,建议案外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具体和适用的法律建议。

案外人提出异议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取决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身份证明:提交异议的案外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提出异议。

2.相关法律规定: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外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在提交异议时,应一并提交相关法律规定的复印件。

3.案件事实证据: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应能证明案外人主张的事实,以及为何案件处理结果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4.权利受损证据:如果案外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受损情况,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5.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证据:提交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6.专业意见:如有必要,案外人可以请教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获取相关意见或报告,作为异议的依据。

7.类似案例:查找与本案类似的历史案例,了解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处理意见,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参考依据。

8.其他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案外人还可以提交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在提交异议时,案外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完整。同时,组织证据时要按照异议请求和论证逻辑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请注意,不同案件所需的证据可能有所不同,案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在提交异议前,最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异议的有效性。

虚假仲裁,案外人如何救济

(一)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我国法律只赋予了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相互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一般不会主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试图通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来保护案外人利益不切实际。那是否可以扩大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范围,允许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赋予其保护自身利益的自主权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案外人能否获得二次救济的问题。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状态的第二次矫正。因为仲裁本身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一次分配,提交仲裁相当于申请一审。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这实际上是二次救济权,相当于对一审结果不服,进行上诉。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有两个不同的权利救济层次。但如果案外人申请撤销,则是案外人对自身实体权利提出的第一次救济请求,如果申请被驳回,案外人无权进行二次救济,这无形中削弱和减损了案外人的程序利益。

二是法院行使审查权的边界问题。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主要对仲裁程序性事项及仲裁员是否存在受贿等严重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对实体性问题的审查仅限于“公共利益”范围。突破此范围对部分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则有违仲裁自治性。但如果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事由必定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受理后必须进行实体审查,这就涉及到司法审查权和仲裁独立性的矛盾,而司法审查对仲裁的过度干预常常饱受诟病。

(二)案外人提起仲裁裁决撤销之诉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民诉法司法解释能增设针对案外人的仲裁裁决撤销之诉,两者的有效衔接,能使我国对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机制更加完备健全。

1.以“诉”的形式对案外人提供保护具有正当性

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基础在于实体上与虚假仲裁裁决存在利害关系,“诉”的提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此类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表面看来,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是突破仲裁裁决相对性的非常规的程序性救济。本质上,案外人是要求法院改变仲裁裁决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变更之诉虽披着程序的外衣,但符合形成之诉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撤销之诉与一般形成之诉存在不同之处,一般形成之诉依据的是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针对的是形成义务人,而案外人撤销之诉依据的则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针对的是法院。

2.法院可以对案外人之“诉”进行实体审理

对于仲裁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征,没有对于实体权利的再次救济,不能再对裁决内容提出异议,法院也不能根据仲裁当事人对于实体问题的异议对裁决内容进行审查。但是这种非实体性监督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并不受此约束,案外人既然可以因实体权利受损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根据案外人的实体性请求对裁决内容进行审查。法院根据案外人的诉权和自身的审判权对实体争议作出判断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作出判决都是合法的。问题的关键是法院的判决能否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如此判决的正当性基础何在。

在此种诉讼中,案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一样,是法院对仲裁裁决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正当性基础。司法对仲裁的干预绝非没有限制,而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当程序性事项违法,抑或裁决结果损害了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才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综上,相较于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更符合案外人的实际需求,在程序上也给予了案外人更强的保护力度,是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的优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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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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