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被正式通过。该公约依其第12条的规定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中国仲裁和《纽约公约》的交汇点,在1986年。当年,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1月22日,中国提交了批准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三个月后,1987年4月2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劳动仲裁要依据当时政策与现行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仲裁人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当时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劳动仲裁单位依据仲裁人提供的仲裁申请、相关手续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进行仲裁,劳动仲裁申请人不认可仲裁申请,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法院判决。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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