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经过对方质证和仲裁庭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因此,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录音证据需要刻录成光盘递交给劳动仲裁委,需要刻录成CD光盘并且把光盘里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对话的形式。
最好还是通过电脑打印出来,以双方对话的形式,将完整的录音内容以文字的形式整理出来,并且在该录音的顶部注明录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信息,还有录音的时长等关键信息,这样的话比较正规,比较真实。
劳动总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仲裁庭制证。
该录音证据在京当事人质证,边境仲裁庭查证属实后,就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仲裁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
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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