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设6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安理会由中、苏、美、英、法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有权做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秘书长是联合国名义上的行政首长。
仲裁机构包括国际仲裁法庭、国际商会仲裁法庭、联合国国际仲裁法庭等国际机构,以及各国地方法院、商会、行业协会等国内机构。
这些机构致力于解决涉及国际贸易、商业纠纷的案件,并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成本等因素,并遵循相关的国际或国内法律规定。
原因及过程:
最初,有关国家为了在具体事务上开展合作而成立国际组织。1865年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后改称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则成立于1874年。这两个组织成为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8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制订旨在和平解决危机和防止战争的文件及编撰战争规则。会上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于1902年开始工作。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是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情况类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构想出来的。“国际联盟”是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同样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由于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随后停止了其一切活动。
意义:
维持世界各地和平;
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
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
荷兰海牙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
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根据国际仲裁法和相关国际法律,北海国际仲裁院的判决是有效的。北海国际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其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各国在签署国际仲裁协议时已同意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因此北海国际仲裁院的判决应被视为有效并得到执行。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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