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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仲裁机构是作为保险纠纷调节仲裁的民间机构。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09年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规定,(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名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以上,结合司法判例,北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及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仅仅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注意,此处没有养老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书待遇的,应予受理。简而言之,即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劳动者出现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事项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报销的部分。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为农名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名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仲裁委/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的计算实践中有很多种处理方式:社保部门核算后法院据此裁判,或法院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额(江苏),等等。 以上是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受理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社会保险纠纷,而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委/法院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从文意解释角度理解,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超过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用人单位2007年1月-2009年1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2月至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7年1月-200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能通过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属于受案范围),如果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不会受理(超过2年),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通过用人单位补缴;而如果用人单位自2007年1月至今一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仍然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自行为终了之日起未超过2年,劳动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2年诉讼时效的实际情况是,2017年7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缴时限的答复》中“关于追缴时限问题”提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因此,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自结束之日起超过2年的,很少有被稽查处罚的案例。但在2017年7月27日人设部的前述答复出来之后,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一趋势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对用人单位的建议是依法未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两年内的社会保险费要依法缴纳和补缴;对劳动者的建议是积极对待自己的权益,监督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出现纠纷时,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劳动仲裁社保赔偿标准是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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