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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法的独立仲裁原则,论仲裁法的独立仲裁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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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0 0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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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依据主要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仲裁法》对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问题在不同的条款中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2、仲裁客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排除情形,即不能仲裁申请仲裁的纠纷: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身份权利相关的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双方自愿制度:即必须是双方自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且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2、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制度:即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3、双方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制度:不存在到法院起诉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问题。

4、依法独立仲裁制度:即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一裁终局制度:即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可任何一方如果就同一纠纷又申请再次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只有当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时,方可协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申请财产保全制。

7、仲裁代理制。

8、仲裁员回避制。

9、仲裁开庭制。

10、仲裁公开制与不公开制。

11、证据制度。

12、和解/调解制度。

13、法院依法撤销制。

14、向法院申请执行制度。

15、涉外仲裁制度。

仲裁是终局为何有法院出现

仲裁,比如劳动仲裁,虽然可以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并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不会是终局,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争议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就可以起诉到当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也可递交。如果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也不服,还可上诉至当地的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

经济法的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4.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三)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⑴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⑵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⑶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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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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