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具有解决争端的性质。仲裁主要是通过仲裁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仲裁具有解决争端的性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会独立公正地审理当事人的争端,提供中立的仲裁意见,通过仲裁让当事人达成和解。仲裁的性质使得它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商业环境下得到广泛使用。同时,仲裁也具有快速、低成本、保密等特点,符合现代快节奏的商业需求。
仲裁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仲裁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既有利也有弊。2.仲裁的优点在于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加简单快捷、便捷,可以快速解决合同纠纷,并且仲裁结果一般具有约束力。3.但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费用较高、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等,还有一些人可能认为仲裁不能完全替代法院的判决权。综上所述,仲裁是一种较为便捷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但其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仲裁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私人性质的机构因为仲裁委员会通常由双方协商和约定组成,它不属于司法机构,但却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因此需要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私人性质仲裁委员会通常处理商业、投资等领域的争端,解决争端的效率比司法程序高,并且仲裁结果的保密性较强,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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