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审理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比如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有亲戚关系。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1民诉法中的回避和仲裁法上的回避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要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情况
2,民诉上的回避申请一旦成立,应回避人员回避后,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而仲裁呢,由仲裁庭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是否继续有效
可以的。
劳动仲裁是可以申请对方人员回避的。回避的人员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是本案证人、勘察人、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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