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果通常是以裁决书的形式呈现的。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依据作出的最终决定,其中包含了对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等内容。
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并执行裁决书的内容。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申请撤销或者请求司法审查。
调解书既不是仲裁裁决书,也不是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的裁决,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主持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不同的,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该裁决书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即对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过了十五天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不同,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所以不能再要求赔偿,除非发生了新的当时未察觉的损害。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仲裁中的调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两者主要区别为: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劳动仲裁首先以调节为主,尽量使双方达成共识,化解双方的矛盾,如果协调未果,劳动仲裁则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仲裁判决,一般如果第二次双方仍未达成共识,仲裁处则会直接判决的。
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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