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确立了相类似的规则,即: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因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可以。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庭后提交补充证据材料,以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也可以提交能够支持自己主张和诉求的证据材料,仲裁庭接受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质证。
如果是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增加与仲裁申请具有牵连关系、无法通过另案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请。二审上诉时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有的诉求,只能另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商事仲裁案件,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经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仲裁调解书送达双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不能申请再审。
可以要事补激社保的,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一般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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