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裁决不公平,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仲裁和诉讼都具有一定的公平性。2.仲裁更具有公平性,因为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可以选择公正、专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仲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仲裁过程相对简洁高效,可以减少程序上的繁琐,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争议解决的效果。3.诉讼也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因为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的,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的机构,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实际情况中,仲裁和诉讼的公平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仲裁员或法官的素质、程序的公正性等。因此,在选择仲裁或诉讼时,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解决。
1.仲裁机构不能给司法解释。
2.《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规定中的法律应当做限缩解释,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不是仲裁机构据以裁决的法律依据。
对仲裁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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