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可以使用。民商法律关系中更重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用,但是如何使用那是另外一回事。一中是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使用城市性原则,还有一种是利用原则否定规则的情况。实际操作起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
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里面分这三种情况。
1、和解。一般发生在仲裁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问题解决。
2、调解。一般庭前没有和解,在庭审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达成调解意愿,如果有意愿,则根据双方意愿及双方妥协程度具体协调好解决方案。
3、裁决。在既没有庭前和解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询问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裁决。补充:若对及没有和解又没有达成调解且对裁决不服则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期内是可以分期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伤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得到赔偿款。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受伤为工伤。然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其中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
劳动仲裁是指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后,与协商、调解、诉讼以及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有一点很特殊,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劳动者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案件。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但并不一定总得等到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劳动者申请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收案范围,即会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逾期没有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的;劳动者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进入仲裁的审理程序,但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该案,劳动者可以申请不再由仲裁机构继续审理,仲裁机构同意后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劳动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面两种例外性的情形已经超过了所有案件的五成以上,如果劳动者急于行使权利,不妨一试,成功的可能性很高。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还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否则便会以超过前述仲裁时效为由而驳回诉请,权利得不到支持。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稍有不同,仲裁时效是从劳动关系解除的那一天开始起算,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仲裁时效看起来很短,但有“中断”的制度能让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不断的重新开始,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权机关申请介入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承认劳动者的权利,仲裁时效都会在作出这类行为的当日重新起算。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向用人单位寄送的载明了寄送材料是”要求支付工资“等内容的快递面单、劳动监察大队的接待处理单、用人单位负责人承认马上支付的通话录音等。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如果针对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在作出之日就会发现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了,劳动者不服的依然可以起诉;这是“终局裁决”。但是,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仲裁程序违法等情形,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于其他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注意起诉的时间限制,要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天之内;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某些地区,对执行不能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有救助基金。
参考资料:《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每一个分号前面的法条,对应着上文每一段的内容,可以自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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