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第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1.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于处理特定案件的权限和边界。仲裁庭只有在符合管辖权的条件下才能对案件进行仲裁。回避规定则是指仲裁庭成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和中立性的情况。回避规定旨在保证仲裁庭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在仲裁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确的仲裁管辖权可以确保仲裁庭对案件有合法的处理权限,避免了管辖权争议的发生。而回避规定则保证了仲裁庭成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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