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简称,成立于1952年,是有官方背景的民间贸易组织。由工商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在各省市县均有分支机构,目前拥有17个行业分会,48个分支机构及600多县市级分支,有7万多家企业会员。贸促会主要负责指,协调各分会,支会及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及会员的贸易事务的服务和培训,促进贸易往来及正常化发展。
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
深圳分会秘书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于1997年6月28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广州※※厂,由于申请人和广州**厂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曾**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97年8月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7日给申请人和广州***厂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
1997年8月1日,**分会秘书处收到广州**厂提交的答辩书,对本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8日将广州***钢厂的答辩书转给了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对广州***厂能否作为本案被申请人间题不能明确,对广州**钢厂参加答辩问题不能作出说明,因此,仲裁庭决定前往广州对此问题进行调查。1997年10月30日至31日,仲裁庭前往广州市**工业总公司、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
1997年11月25日,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给深圳分会来函称:“关于【**】深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依据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穗冶(***)**号文、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穗经生(**)**号文的规定,原我方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主体广州***厂与广州第三**合并,其全称为广州**总厂、彩色带钢厂。故【**】**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的被申请人更改为:广州**总厂**厂”。
**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上述函件转给了广州**带钢厂,广州**厂对以前所进行的程序并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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