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以公司名义致函,请求仲裁关于我们此前辞退员工的决定。以下是我们公司不辞退该员工的理由:1.业绩不佳:该员工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绩效目标。尽管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但该员工未能展现出改善的趋势。2.违反公司规定:该员工多次违反了公司的行为准则和政策。无论是对同事或客户的行为举止,该员工都未能展现出专业和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这方面对其进行了多次警告和纪律处分,但改进的努力并未成功。3.不合适的沟通和合作能力:该员工在与同事合作的过程中表现出缺乏合作和有效沟通的问题。多次出现了沟通不畅、冲突以及无效合作的情况。这给团队的工作效率和氛围带来了负面影响。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公司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辞退决定。我们已尽职地支持该员工并给予其多次机会改进。然而,鉴于公司利益和整体团队的稳定性,我们不得不做出这一艰难的决定。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仔细评估这一情况,并做出公正的判断。我们愿意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该员工提供适当的赔偿。谢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和理解。此致,公司名称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举证是指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并说明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需要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仲裁庭是通过案件当事人在庭审时举证、质证来查明案件事实并且确定法律适用。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仲裁双方叫当事人,审案子的是仲裁员,记录的叫做书记员,简单明了如实的围绕证据三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就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仲字()第XX号:
XX年XX月XX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委审查,申诉书中所提及的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XXXX年XX月XX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X日内向本委缴纳预交受理费XX元。
四、请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项下行增条续写。
3、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7日内送达申诉人。
4、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两份,如果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5、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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