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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利(仲裁委员会有什么权利)

  • 劳动法
  • 2024-03-12 08: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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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当双方协商无果时,我们往往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解决。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最常使用的方法之一。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产生、权力及责任,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仲裁通知书,像一把双刃剑,既提醒被告人他们需要到法庭应诉,又保障他们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下面,我们就仲裁委员会有什么权力、仲裁人员是怎样产生的以及仲裁通知书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农业局仲裁有那些权力

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人社局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农业局管理。

二、仲裁人员是怎样产生的

1、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其中独任仲裁庭由1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由2名仲裁员和1名首席仲裁员组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

2、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3、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4、(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5、(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通知书是什么

1、仲裁通知书的意思是,告知其已经被别人告上法庭了,告知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传票是传唤与案件有关人员到案的凭证。传票是人民法院经立案,按法定程序发送给本案相应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参加诉讼和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司法文书。

3、案件受理之后发给案件双方的传票一般是参加开庭或者参加证据交换的传票。传票也通常做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通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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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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