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职场上的合作伙伴或者雇主发生纠纷时,仲裁是一种安全、高效、且受法律保护的解决手段。然而,很多人在面对劳动争议,特别是首次面对此类问题时,对仲裁程序并不了解,也无法准确地写出事实和理由。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诉讼的四个阶段、仲裁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个人可以申请的仲裁次数,以及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填写事实和理由。无论你是仲裁的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可以从本文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参与仲裁过程。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如有的话)。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1、不是行政诉讼。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行政法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第2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是属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所以对仲裁的程序的高效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1、只能一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没有“上诉”机制,就算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1、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填写。
2、“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X年X月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4、X年X月X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5、“X年X月X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X年X月X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X年X月X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6、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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