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经常会出现涉及到多方的复杂情况。参与者除了双方当事人,有时还会有第三人也参与进来,其中包括理解“第三人”在法律上所扮演的角色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此文我们会讨论“仲裁第三人制度,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是谁”,并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款的解读和实际的应用。此外,我们还会探讨劳动仲裁可以涉及多家公司的相应问题,包括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三家公司以及在劳动争议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作为共同当事人处理问题。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增进大家对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权利和责任的了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由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作出规定。
1、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同时告三家公司,但是由于三家公司属于仲裁的主体不一样,所以仲裁委员不会将三家公司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2、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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