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法规和合约的约定下,公司和个人在面临法律纠纷时,通常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劳动纠纷中,更是经常使用仲裁的方式。不过,仲裁和诉讼虽然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但在使用过程中,他们的差异、优劣、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本文将对这一主题进行详细的解读,包括为什么有些案件只能仲裁不能诉讼,区级劳动仲裁和市级劳动仲裁的区别,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以及执行诉讼法与适用诉讼法的区别等问题,希望帮助大家理清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1、仲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仲裁,一种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提,也就是说出现了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2、而普通仲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的约定是在某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那就不能再去诉讼。尤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地仲裁庭的名字,那就只能去仲裁。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独立裁决方式,所以一旦约定就不能再去变更。所以约定了仲裁就不能诉讼。
1、区级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2、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2、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也就是说,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
4、这个的原则是,法院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1、调整范围不同:执行诉讼法主要调整诉讼胜诉当事人实现其权益的过程,而适用诉讼法则涉及整个诉讼过程,包括诉讼的提起、审理、判决、上诉等各个阶段。
2、目的不同:执行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侧重于执行层面;适用诉讼法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侧重于诉讼程序的规范。
3、内容不同:执行诉讼法主要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而适用诉讼法包含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4、法律依据不同:执行诉讼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诉讼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5、总之,执行诉讼法和适用诉讼法在调整范围、目的、内容和法律依据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执行诉讼法关注诉讼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而适用诉讼法则关注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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