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方式中,仲裁逐渐在全世界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但是,跟民事诉讼相比,仲裁是否该被识别为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内?再者,仲裁与调解,和解,诉讼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本文将从这些角度进行探讨。同时,我们也会解析仲裁这一解决纠纷方式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它对于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尊重,作为民间解决纠纷方式的现象,以及它在处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快速性等方面。再者,我们将对仲裁裁决的法律强制力进行详细阐述。最后,我们将探讨仲裁是否属于民事审判和执行的领域。
1、是的,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
2、因为仲裁是一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作为具有独立身份的民事主体,能够对涉及民事权利争议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可以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同等执行。
3、因此,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与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有关联。
4、在仲裁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依法做出判决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木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2、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1)仲裁的自愿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涉外仲裁)。
3、(2)仲裁的民间性。纵观各国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机构不是官方机构,具有民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由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具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他们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4、(3)仲裁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制度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终结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仲裁更多地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选择,如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协商裁决书中不写仲裁裁决的理由。
5、(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与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以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当然不属于,民事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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