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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几审(仲裁实行两审终审)

  • 劳动法
  • 2024-02-29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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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纠纷越来越多的今天,仲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是,许多人对于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对“一审终审”这一特殊的制度存在诸多疑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仲裁并不分为一审、二审和终审,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篇文章将着重解析“一裁终局”制度的含义以及落实的方式,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仲裁的基本制度,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仲裁这一有效的商业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我们也会对比法院的一审和仲裁之间的不同,帮助大家理解仲裁的特性和优势。

一、仲裁怎么还要二审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分一审二审。仲裁属于一裁终局,就是说只有一裁,裁决出来后有十五天起诉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或要求按裁决强制执行。仲裁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分为普通的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民事仲裁是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审和仲裁的区别

1、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2、仲裁法律上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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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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