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争议时都会选择将问题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期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但是,当我们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争议事件本身,但更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法定执行期限。这其中,包括仲裁人员的结案时间,以及对于社保欠缴等琐碎矛盾的申请仲裁或投诉的时效期限。由于不同的劳动争议类型和特定的案件情况,法定的执行期限是会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这两个最为常见的问题一一进行解析,帮助劳动者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案期限为四十五日,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5月1日以前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三十日结案
这个的确有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各地关于起始日期的界定是有差异的,这个曾经在网上有具体案例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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