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了解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其申请条件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特殊的仲裁机构,虽然拥有国家授权并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但它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这个机构的组成及其功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独特设计,旨在通过三方代表的合作方式,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本文旨在深入解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以及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应满足的申请条件,从而为劳动者提供在劳动争议面前的指导和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1、劳动仲裁并不去人社局,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是指在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时,由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方式。
2、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的是,人社局是负责劳动保障和人才管理的政府部门,与劳动仲裁并没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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