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劳动仲裁法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显得关键。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剖析劳动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全文,以便让大家对此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文章将从四个大的领域进行解读,包括劳动仲裁法第7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与解释。涵盖的内容将包括劳动争议的成因、调解程序与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多个方面,旨在提供专业而全面的法律分析与解答,从而为可能面对劳动争议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可用的参考资料。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3、(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6、(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7、(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仲裁法的实施条例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5、(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6、(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8、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9、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10、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11、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2、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1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14、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15、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6、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18、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9、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20、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1、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3、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6、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7、(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8、(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9、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0、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1、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2、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3、(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3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5、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7、(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8、(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9、(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0、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4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3、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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