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或商业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各种纷争。面对这些纷争,我们的解决方法通常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但是这两种解决方式并不相同。本文将详细解读仲裁与诉讼的意义与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优缺点。仲裁,源于日本的一个词汇,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他们各有特色,适用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对我们如何合理选择处理纷争的方式带来很大帮助。
1、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来品,源于日本词汇,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让大家来评评理
起诉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理由: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是即时生效的,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如果违法,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只能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不能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程序合法,即使仲裁实体处理不当,法院也不能撤销;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虽然法院审查可延伸至实体问题,但这不是由审判实务部门处理,而是由法院的执行局审查,虽说同在法院,但不同部门之间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执行局未必对民事案件完全精通。因此,从实质上而言,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实体部分即使有错,也几乎无法纠正。而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是二审终审的,即使一审已判决了,当事人只要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是生效判决。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可以经过两次审理,如果判决有误,得到纠正的机会要比仲裁大得多。况且,即使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在两年之内,还可以申请再审,虽然这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如果生效判决也有误的话,至少当事人仍有希望纠正错误判决。因此,个人认为,诉讼的可靠性远远大于仲裁。另外还有一点,许多律师兼任仲裁员,而法官是不能兼任一审和二审的。。
1、仲裁的优点:保密性强,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节省费用,灵活,简便。缺点: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诉讼的优点:比较稳定,有效,充分全面保护合法权益,公正具有执行力。缺点: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对比有哪些区别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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