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职能机构。
2、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4、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6、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申请劳动仲裁不一定必须在公司所在地。
1.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通常要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地或者劳动者常住地提交申请。
这是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通常会指定争议解决地的要求。
2.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官方规定、法律或者法规的影响,申请劳动仲裁可能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比如,当劳动者的常住地离公司所在地较远,或者法律允许就业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申请等。
3.综上所述,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必须在公司所在地,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劳动仲裁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2,同时向公司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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