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5、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1、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统称北海仲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2003年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成立,独立运作、自收自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
2、2017年8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司仲字【2017】2号)批准,北海仲裁委员会同时增挂北海国际仲裁院,并可同时使用北海国际仲裁院的印章。
3、北海仲裁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始终秉承“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价值理念,为包括北海地区在内的全国仲裁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努力成为集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在本区域甚至全国享有一定的声誉,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北海仲裁委员会正在成为推动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4、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5、我国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7、(四)有聘任的仲裁员。北海仲裁委符合上述要求,则是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的结果有效。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
11、(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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