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提交和审理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关于劳动仲裁证据提交和审理的一般规定:
证据提交:
提交时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在申请仲裁时或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征得首席仲裁员同意后当庭提交新的证据。
证据种类: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书证(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证据要求: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与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可能不会被仲裁庭采纳。
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诉求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等事项时,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证据审理:
质证过程:在仲裁庭上,双方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疑和辩论。
审查认定: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独立判断其效力。对于当庭提交的证据,如果对方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才能完成质证,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纳并给予适当的时间补充质证。
证据保全: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以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补充证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总之,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的收集、整理、提交和运用是一项专业而重要的工作,建议当事人在参与仲裁程序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