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程序,通常需要多次出庭,提交材料和提供证据。
这是因为纠纷的复杂性和争议的性质,可能需要多次调解和审理。
2.案件的处理也需要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各方需要提出陈述和辩护,法官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做出判断。
因此,劳动仲裁通常需要经历多次开庭和审理。
3.此外,劳动仲裁也可能涉及上诉和异议的程序,如果任何一方对初次判决不满意,可能会继续进行上诉,这会延长整个仲裁过程。
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需要跑很多次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公正裁决。
劳动仲裁不可以跨区申请,因为仲裁是有区域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即向法院或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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