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写的有点多,条理不太清晰。我试着回答:
一是,仲裁可能不受理,认为这是社保局的行政职权,仲裁不受理;
二是,如果仲裁受理,很可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因为“入职后3个月和之后2012年中有2个月没有买,和2014年1个月没有买”,12年和14年你买过社保,从这个时候起你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犯,而在一年之后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当然,如果你和公司协商赔偿的事情,也可以,赔偿数额既可以高于上面的标准,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只要你同意。
1、为了达到证明自己主张、否认对方主张的目的,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举证:
2、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应该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4、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佐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5、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
6、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没有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想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7、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鉴定结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及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合法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处于复议、复查、诉讼期间的,要待最终结论确定后,予以确认。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对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范本2022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一般提交如下证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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