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局是负责处理涉及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和劳动纠纷等问题的机构。它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人或团队负责裁决纠纷,通常基于各方协商的裁决程序。
2、仲裁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效、公正、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且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仲裁者是指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纠纷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程序中,仲裁当事人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是仲裁代理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是案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4、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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