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1、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仲裁结果对于解决争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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