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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劳动争议再审(广东高院劳动争议再审规定)

  • 劳动法
  • 2024-01-15 1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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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广东高院劳动争议再审,广东高院劳动争议再审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法典关于申诉和再审的规定
  2. 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要当事人亲自送达吗
  3. 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立案流程
  4. 行政申诉再审新政策

民法典关于申诉和再审的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审当事人可以下列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第十一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第十二条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第十四条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6.人民法院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7.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0.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11.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2.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只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在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应提供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制作驳回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各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要当事人亲自送达吗

一样的,再审申请书邮寄和亲自送具有同样效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要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既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也可以由申请人亲自到法院提交。邮寄方式和亲自提交一样,没有什么区别和好坏之分。

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立案流程

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立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人向广东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广东高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则发出再审通知书,再审庭审前进行案件调解或举行开庭前会议,再审庭审期间进行辩论和质证,最终广东高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再审裁定。

行政申诉再审新政策

依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行政案件再审立案程序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有一下新规定:

一,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予以立案的规定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是行政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非本人原因未在裁判文书中列明,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的法院应是作出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上诉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二,对再审申请不于立案的规定

(一)再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又申请再审的。

(二),对再审的判决、裁定又申请再审的。

法院对上述两项决定不立案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已对当事人作出不于提起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又申请再审的。

三,对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人员身份的规定

(一)可以是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的申份证明。自然人自己申请再审的,应提供身份证证明。法人申请再审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不了上述证书复印件的,应说明理由。

再审申请应提交再审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原提供的证据和申请再审的新证据等申请再审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间的规定

至2015年5月31日后结案的案件,自最终生效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起算,是六个月。但2015年5月31日前生效期满判决申请再审的,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年申请再审期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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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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