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地和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管辖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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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除了公司劳动仲裁和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可以在纠纷所在地申请吗?
感谢邀请。题主问题是仲裁管辖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1、仲裁法规定,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实践当中,异地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常是外地,但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外地仲裁庭不受理,这种情况只能与当地沟通解决,或向其上级部门投诉。由于起诉需要仲裁前置,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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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从理论上讲是不需要的。而现实中,为什么要请律师?这和政府现阶段的公务员素质有很大关系,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公信度不足息息相关。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认定、赔偿有关政策执行,结果偏差是不会太的,无非是工伤等级认定和赔偿基数选择的问题。工伤等级的认定,是市一级机构进行认定,就像法官裁定,有的情况介于可认定两个等级之间的条件,具体认定哪个等级,决定权在于认定机构。而赔偿基数的选择,如果是通过工伤基金进行赔偿,一般会按照缴费基数作为执行标准;如果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裁定;执行缴费基数的概率不大,大多会选择员工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当地公布的年度社评工资。具体执行哪个标准,一方面取决于裁定者的权衡,另一方面对双方的意见也会相应的参考。
其次,既然劳动仲裁有基本的程序和执行标准,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呢?这就涉及到我国现有公务员素质和职业操守的问题。任何执法过程中,很难摆托人情和关系网络的影响。一个杀人案,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和有期,你可以说是法律的公平,也可以理解为裁定者可操作的空间巨大。而相对于工伤裁定,同样如此。有关系者,可以把触角向工伤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工伤基金办公室,甚至是法院,来左右工伤裁定的结果向利益方倾斜。在没有律师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下,裁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弱势者而言,缺乏公平。虽然说,律师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干涉,或者说促进裁定的绝对公平;最起码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这就是,大部分希望请律师初衷和根本目的。
社会需要公平,但是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不管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保持相对公平,律师这个职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存在,即合理!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举报投诉劳动监察的一个理由。
至于选择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这个与个人意愿和诉求目的有关,同时,也与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办事程序有关。
整理了一下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与办事程序,有心者可以耐心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1、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1)监察主体的特定性。
(2)监察行为的规范性。
(3)监察内容的专门性(或特殊性)。
(4)监察决定的强制性。
2、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为2年。是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予追究。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主要有四种方式:
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争议概念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纷纷。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有:
(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
(4)劳动争议一般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0年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957年撤销
1987年恢复,出台《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5年《劳动法》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方针: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4、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起诉与受理阶段
准备与调查阶段
开庭与审判阶段。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5、集体劳动争议概念:
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类型。
集体争议处理的特别要求:
一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二是劳动者一方可推选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是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处理原则。
6、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又称集体劳动合同争议或团体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权利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
7、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8、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区别
相同:两者都是代表政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劳资案件,目的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和社会稳定。
区别主要:
(1)性质不同
(2)程序不同
(3)受案不同
(4)处理不同
(5)救济不同
五、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
1、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协商这种自主化解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要途径和快捷方式,并贯穿于争议处理全过程。
劳动争议协商的最大特点是双方可直接磋商,无须第三方介入。协商是和解协议产生的基础,没有协商就没有和解协议。
2、劳动争议协商特点
(1)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进行;
(2)协商程序简单,无须第三方介入;
(3)协商快捷方便,成本较低;
(4)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3-5人代表人参加协商活动;
(5)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为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3、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的预防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注重源头预防。
二是督促企业民主管理,不断依法规范用工。
三是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职工平等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四是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劳动者利益诉求渠道。
五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六是制定集体争议应急处理预案,部门联动。
5、劳动争议调解
概念: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和事实,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
狭义上调解:企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调解组织等基层调解。
广义上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四个特点:
一是调解的实施在于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二是调解的进行强调各方意见的参与;
三是调解的达成来源于其中立性;
四是调解的最终目的在于争议得到解决。
6、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实际调解工作须遵循的纲领,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原则
7、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1)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
(3)调解前准备。
(4)实施调解。
(5)调解终结。
8、调解协议书效力的审查确认
具体条件有:
(1)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劳动者一方须经全体劳动者同意或经授权的全部代表人同意;
(2)双方应在15日内向仲裁委提出审查申请;
(3)调解协议书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仲裁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法律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目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多方组成。
2、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院
劳动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员
3、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注重调解原则。
(4)及时原则。
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仲裁程序起动。
(2)立案受理。5个工作日决定。
(3)仲裁准备。10日答辩期;反申请。
(4)开庭审理。庭审准备、庭审调查、组织辩论、组织调解、休庭合议及作出裁决。
(5)仲裁调解。必经程序。
(6)仲裁裁决。最后阶段。
5、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范围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当事人、仲裁代表人、第三人。
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限,即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就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1)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效中止。
(2)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劳动争议仲裁庭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以下特征:
一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二是具有临时性,案件处理终结即解散,不是常设机构;
三是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9、劳动争议证据概论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争议有关事项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如对单位规章制度、职工档案、劳动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10、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指仲裁庭依法对某类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对第一类小额经济标的案件,以作出裁决的金额计算,且分项计算;对第二类劳动标准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均属于一裁终局。
一个仲裁裁决中,既有一裁终局事项,也有非终局事项,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对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在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违法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1、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一审程序是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的第一次审理。一审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引发。二审的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是终审程序。
劳动争议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诉而引发的诉讼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执行程序指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向法院起诉的具体条件。
主要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15日内提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未立案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超过60日未结案的、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在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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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仲裁与劳动仲裁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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