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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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保障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这一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
任何法律都有空白地带,也不能对职业打假人一概而论,只有自己的产品做到优秀,才能鸡蛋里挑不出骨头!
作为一般消费者、或者打假人,只能从表面的现象发现问题!如果在表面都发现问题,可想而知那食品的质量肯定存在问题!
做食品行业就是做自己的良心,即使不存在掺杂使假、添置激素、化学试剂,也还有食品卫生等方面是考量,这些都是一般人难以监督的地方。不要说大型食品厂,就是一般的食品厂、作坊,谁能洞察其中?!
我认为对食品行业严管重罚还是必要的!提出问题的人,似乎对提出意见或打假人有异议,我认为不妥,食品行业监管就要社会各个层面都要发挥作用,才能把好食安这个关口!
好了,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和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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