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劳动争议和劳务争议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劳动争议和劳务争议以及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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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来说,劳动关系是资方与受雇方单纯的基于《劳动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通常是三方以上,彼此以提供和接受劳动服务,基于民法确立的一种关系。两者共同点,都是有关劳动供需产生的法律关系。
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双方是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对等,雇佣方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是部分相关或基本不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用工方是从劳动派遣公司录用人员,用工方与雇员是劳务关系,前者有义务提供必要劳动环境,保证员工休息权,但不用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雇员从派遣公司获得这些利益。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要看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安全责任,如果没有,不负责工伤医疗费用。雇员发生工伤需要找派遣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如果是其它劳务关系,比如帮工等形式的劳动供需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纠纷,需要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赔偿方案,不适用劳动法范畴。
1,调解好。
2,众所周知,和则两利,法院的调解是在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能最大限度的体现争议双方解决问题的诚意,调解达成协议,更有利于被告方自动履行,更好的维护原告权益。
3,判决一般需要强制执行,履行时间可能要长。
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如果单位主张是劳务关系的,首先由职工来证明与单位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所以当事人应该向法庭及时提交能证明属于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针对单位的证据来提交反驳的证据。另外,如果当事人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操作经验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引而不发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二次开庭没有什么具体明确的规定,法院只是要求上次庭审已经举过的证据,表达过的举证证明目的或者已经陈述过的答辩理由和意见不需要再次重复。
二次开庭当事人只需要提交新的证据,陈述新的理由和意见。不需要重复上次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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