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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HR,曾作为被起诉人,代表单位应诉过N起劳动仲裁案。也曾代表单位,接受过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
我的体会是:单位不怕劳动仲裁,怕的是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
一、仲裁
单位不怕劳动仲裁的原因如下:
1、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是根本不怕劳动仲裁的!
2、不告不理
劳动仲裁是个案,而且只针对员工的诉求,员工没有提出的诉求,劳动仲裁是不管的。通俗的说,就是就事论事,不告不理。
例如: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中只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在庭审过程中又提出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仲裁庭是不予受理的。
仲裁庭只审理加班工资的问题,员工缴纳社保的主张要另行提交仲裁申请。
若员工诉求中包括加班工资和缴纳社保二项的,那就都要审理。因此,关键看诉求,只就事论事!
还有,其他加班了,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员工,如果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也是不管的,即不告不理。
3、给单位补漏洞
单位HR,充其量只能算半个劳动法专家。有的HR,业务本就不是很熟,更有甚者,HR自己也是法盲,单位哪里做错了,自己也不知道。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审理,单位也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然后把漏洞堵上就是了。
4、单位没有任何损失
劳动仲裁即便单位输了,也没任何损失,因为,这本来就是员工应得的。
以上种种,充分说明单位是不怕劳动仲裁的。
二、劳动监察
而一旦有员工举报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监察大队就会对单位进行调查,那可是全方位的,只要不符合劳动法规的,都要查实处理。
违法的地方要进行整改,处理结果还要给予举报人回复。
试想一下,哪个单位敢说完全没有违反劳动法!因此,一旦被举报了,单位就头大了。
有的大公司,从审查到结束,前后要经历几个月。严重的除了限时整改,还要罚款,甚至上网通报。
一旦上网通报了,还可能影响单位承接业务。
我们单位曾被员工举报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2名工作人员穿着制服来我单位,虽然我们彼此都熟悉,但这时不讲任何情面。
他们完全按程序办事,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然后说明来意,并让我签收《调查询问书》,拿着签收单就走了。
整个过程严肃认真,没有任何客套,完全公事公办,前后几分钟时间,茶也不喝一口就走了。
他们一走,领导让我牵头负责这个事情,我头就大了!
但没有办法,只能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流程,一步一步的走。
1、准备材料
接下来就严格按照《调查询问书》上所列的,准备各类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从业人员名册;
③工资明细及支付凭证;
是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明细。
④考勤明细及汇总;
这个最耗时间和精力,因为,我们单位从业人员二千多人,一个月的考勤全部打印出来,那是要好多A4纸的。按一人一张的话,就是二千多张。
然后根据考勤做汇总,要具体到每个人,每个月工作时间多少?其中:加班时间有多少?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多少?加班工资支付了多少?以及定额工人的工时单价是多少?等等。
⑤任意几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⑥社保缴纳凭证;
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带上单位公章。
2、接受调查询问
在规定的时间点,带上以上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派员一同前往,接受相应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内容包括:
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
有没有申请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有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
有没有拖欠员工工资;
有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等。
3、审查
询问结束后,我们留下所有材料,他们要逐一审核,这个审核相当仔细。
包括:
①每个员工的工资待遇是否合法?
若一个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缺勤,那没有大问题,若没有缺勤,单位就违法了。
②社保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
多缴行,少缴不行。
③根据考勤,计算有没有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④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合法?
等等。
4、继续接受调查询问
审查期间发现问题,继续接受调查询问,其间要反复好几次。
5、整改
员工举报我们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最后审查结果是:
①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②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即部分员工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
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我们立即整改。
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因为有一个车间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单价搞错了,少付每个员工7元到60多元不等。
其他车间都按规定足额支付了!
因此,这条没有算我们违法,只是一个车间计算时出了差错,主观意愿上没有想违法。
然后,马上把少算的加班工资补发,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对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的权益。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就要对单位予以处罚。
整个监察过程,从6月2日到8月底,历时近3个月。这还是在我们没有多少违法情况的前提下。
由此可见,单位不怕劳动仲裁,而怕劳动监察!因为,劳动仲裁就事论事、不告不理。而劳动监察查得彻底、时间长、限时整改,拒不改正的,还要予以处罚,甚至影响单位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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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面临多方面改革
劳动仲裁机构的配置与我国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数量约3000多个,专职及兼职仲裁员约二万余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的差距,导致了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员的状况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的素质和意识也比较高,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全部涌到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劳动仲裁员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内陆省份的一些县级市或区县则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多年竟然没有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地区仲裁机构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灵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渐展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仲裁院,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尤其对于大量集中私营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城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正在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开发区的科技园就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针对于本区范围内劳动争议的区域性协调机构,以解决案件多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困境,类似的方法在江苏和上海也在逐渐推行。
同时,由于劳动仲裁委归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行政化倾向严重,缺少监督机制,也使其屡遭质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负责人陈大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实现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面对劳动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国目前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裁终局,有的认为仲裁不应当强制前置,应当采取或裁或审的机制,有的认为还应当实行一裁二审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劳动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能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强化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动仲裁制度是诉讼与仲裁的体制问题,“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使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当事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在基层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属于诉权被截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标的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承载能力而言,存在着工作量大的压力,但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厅,建立一套简易的审判机制,尤其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天审裁的方法,减少诉讼费用,使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适当增加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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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仲裁周期 北京经济仲裁周期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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