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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公司和司机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属于这个雇佣关系,但是却不属于雇佣关系,类似合作伙伴关系。
现在随着这个科技的发达,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和多元化的共享经济案例,造成了我们现在好多传统管理模式上的模糊不清商业关系。
现在这个滴滴出行和滴滴司机关系,如果按照传统,他就属于这种雇佣关系,可是呢,我们滴滴司机呢,都知道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不是和滴滴签订的。基本上都通通过第三方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点像劳务外包模式。然后租赁公司通过和滴滴合作这种方式,司机属于间接的第三方关系,不属于直接的雇佣关系。可是滴滴平台却全程管理着司机服务考核,奖罚,工资发放,福利和结算,感觉又像一种基本合伙人的关系。滴滴平台提供技术信息,然后司机提供车辆出行,运营成本,提供劳务等,根据配套信息搭载乘客,服务乘客,结算账单,最后滴滴和司机按照滴滴出行制定的规则提取分成。
这种关系相互依赖共生共存,滴滴司机投入成本依靠滴滴技术和运营数据实现最方便快捷的车辆载客,产生经济效益。滴滴反过来依靠司机的车辆人员实现大数据的网约车数据,点对点提供信息技术出租给司机使用。这个数据使用率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就产生了共享的大数据规模化的经济模式。当这个大数据庞大到一定程度,成本就会降低,经济效益就会上升。不光是滴滴,网约车行业和互联网共享一类公司平台都是这样的关系存在,都不是和主体公司发生关系。
当然这样的关系也不是相对平等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风险和损耗成本这些不可预见的问题有这个司机自己承担,因为没有直接雇佣关系。这就是这种互联网新型劳务关系的特点,实际上变相的降低了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风险,规避了法律责任。
以后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可能还有更多新的模式出现,需要用开放的眼光去看待和辨别。
不合理。滴滴司机收取我来回的过路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滴滴公司的规定,顾客只需支付从起点到终点的里程费用和时间费用,而过路费是属于司机自己的行车成本,不应该由顾客承担。此外,司机收取过路费还可能存在变相涨价等不合理情况。如果在乘坐滴滴出行时遇到司机要求收取过路费的情况,建议及时联系滴滴客服进行投诉,并且不要随意支付过路费。同时,我们也应该合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对出行的依赖,降低行车成本。
所谓劳动关系是一方提供薪资及就业机会,而另一方则付出技能及体力完成提供薪资者的要求换回薪资。还有一种情况就像滴滴一样,提供平台,只要符合其条件者皆可为其打工,它们属临时组合随意性强,流动性大也就无法用合同来约束某方。
谢谢邀请??
我觉得现在这两种关注都算不上!因为现在滴滴的主要经营模式还是私家车在网络上注册加盟,滴滴将乘客发布在平台上的乘车任务转发给车主,然后从乘客和司机双方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种模式有点像我们所说的中介或者说是像一个皮包公司!现在国家要求滴滴等网约车司机办理“网约车三证”严打无三证的经营行为,但我觉得彻底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还是在滴滴公司,而不是在于滴滴司机个人!若滴滴公司不再向无三证的车辆派单,那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所以,有关部门应该督促网约车公司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不是紧抓住司机不放!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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