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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它们的共同特征是:
(1)争议双方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职员,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必须是职工、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2)仲裁机构具有行政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具有行政司法性质,属于国家仲裁。
(3)仲裁具有诉前必经的阶段性。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是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自动履行。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仲裁机构设置不同
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劳动争议委员会。
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职工,因超编调动造成的“非在编”,或者因机构整合造成的人员多于编制、部分人员“非在编”,或者因控编制减编,单位编制减少造成的“非在编”。这类“非在编”人员,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只是因违规调动或者机构改革,造成的暂时性不能使用编制。可以通过调剂增加编制、调整到有空编的单位、在原单位等待自然减员空缺编制等三种方式,解决编制使用问题。这类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调处,或者交由纪委、检察部门调查处理。
还有一种不能使用编制的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这类人员属于编外人员,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在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以《劳动合同法》为争议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编外员工首先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处,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决劳动争议。属于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社保费用问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诉;住房公积金问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这些专业机构,都是对应监督管理相应的专业问题,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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