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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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服均上诉,法院一般会立两个案号,合并审理,一案案子是劳动者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另一个案子是公司为原告,劳动者为被告。
如果一审开庭,公司缺席,一般而言是两个案子都缺席,那么:
在劳动者为原告、公司为被告的案子中,法院会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
在公司为原告,劳动者为被告的案子中,法院会视为公司撤诉,按撤诉处理,不再审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情况下是不接受公司诉员工的,仅限于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等有限的情况才可以。
但是由于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争议比较复杂,可能不仅限于劳动争议的情况下,会出现在仲裁阶段企业提出反诉的情形。
遇到过一次这样的案子,供你参考:
〈案情背景〉
零售行业,在职期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不批准,不办理离职手续并扣押档案,公司不批准离职的原因是说员工在离职前和公司丢货事件有关,要求赔偿后才可以离职。
〈仲裁阶段〉
员工由于不认可索赔又不能离职,就以公司未缴纳社保并扣押档案不办理离职手续为由诉至仲裁。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反诉,要求赔偿。
〈结果〉
此类反诉涉及劳动争议以外的经济纠纷,因此要仲裁案外公安部门调查解决问题,会相当花费时间。仲裁员提出调解,要员工方考虑权衡时间成本与得失。最终员工撤诉,企业同意办理离职。
由此可以看出反诉可能只是为了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清楚你的反诉情形,但是估计被和解解决的可能性会很高。但如果是涉及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则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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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处理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条文释义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其中下列类型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此类案件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简易处理的情形,也仍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本款为兜底性规定。即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之外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也要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这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调配仲裁审理资源的灵活性。
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三人合议仲裁庭成员中指定的,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起主导意见的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审理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中选择,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首席仲裁员资格条件或者确定标准。
首席仲裁员是在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特定仲裁庭中设定的,不代表仲裁员级别,在不同案件、仲裁庭中人员不固定。
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简单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比较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双方争议较小、请求金额不大,适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的方式有
如果仲裁申请不符合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或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客观证据,就会以直接驳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
如果仲裁申请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有法律依据或客观证据就会开庭审理,并根据庭审情况依法裁决,以裁决书的形式结案;
如果双方同意调解,仲裁员就会主持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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