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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用工 劳动争议(分公司用工 劳动争议案例)

  • 劳动法
  • 2023-10-10 09:55:10
  • 0
  • 康康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分公司用工 劳动争议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分公司用工 劳动争议案例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争议找街道办有用吗
  2. 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社保是怎么交的?
  3. 劳动仲裁可以同时告两家公司吗
  4.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劳动争议找街道办有用吗

1有用。2因为街道办作为基层组织,具有对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责和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此外,街道办还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3当然,如果劳动争议非常复杂或者涉及到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还是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社保是怎么交的?

感谢邀请,不过关于这个问题本生还有些地方存在描述不清楚的地方,既个人与单位发生了什么劳动纠纷?单位原来有没有为该人员购买社保?该人员有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从以下三点来说说吧:

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诉,我的经验是人社局接到类似申诉会立即响应并处理的,一般会先落实了解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会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如督催后无效,会向企业发行政处罚单的,最终不管如何企业还是需要为员工交齐社保的;

个人与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

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一般多的集中在拖欠工资,拖欠社保,或者是对于一些政策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纠纷,原则上来说,不管是企业过失还是个人的过失,均不会影响企业对个人的社保缴纳,比如我原来遇到的一家单位,因为拖欠工资和社保,员工最终向人社局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补齐社保,在仲裁完成后虽然该员工也从该公司离职了,但是社保依然是补交至离职当天的;

该人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在一些小企业比较多见,即外来务工人员到企业做零时工或者以劳务公司的形式进入,如果是务工人员直接到企业做零时工那么企业一般是不会给其购买社保的,但如果是以劳务公司的形式进入企业务工,那么劳务公司应该为该人员购买社保,而非用工单位。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是我们每个求职者的基本权力和保障,所以在向企业求职时一定要说清楚,如果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那么也不要恐慌一定要找相关部门去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劳动仲裁可以同时告两家公司吗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同时告两家公司,但是由于两家公司属于仲裁的主体不一样,所以仲裁委员不会将两家公司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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