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工会劳动争议条例的问题,以及和工会劳动争议条例最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三、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想要回答你的问题,先的说清楚工会那点事儿。
1、工会是干什么的?在用工关系上起什么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工会只能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不能代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能不能改标准工时工作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综合工时制仅适用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其次,如果企业适用,那么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无须行政审批,而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如果将标准工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应向当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审批同意后须向劳动者公示(具体操作流程查看当地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3、标准工时工作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要不要给员工重新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时制,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1)若用人单位以员工拒不接受综合工时制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若用人单位以胁迫方式使员工违背意愿从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可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若不接受用人单位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还有疑问,请给我留言,我是HR老枪,我愿意提供咨询帮助!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根据《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尊重权益、协调配合、注重预防的原则。
3.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依法支持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9.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
10.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我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据省总工会统计,2017年全省共发现问题900多件,监督纠正800多件,形成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
为保障和规范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入了本届人大2018年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认真总结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做法,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创制性法规,将为我省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需要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条例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入手,科学规定监督组织结构。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外,还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员,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
基层工会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基层工会组织成员最易发现,也最关心。
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充分发挥工会小组负责人及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明确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是条例的核心,体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广度和深度。条例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条款集中起来,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等方面。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工会依法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参照本条例。
确立“一函两书”制度,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发函问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该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进行调查。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我省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如实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场。
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基于意见书基础之上的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群众监督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各方通力配合,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条例对监督保障专门作出规定。
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通报情况、定期会商、开展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同时,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经费保障,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劳动者权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较充分的确认和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是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增添力量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陈海勤副厅长、省总建设工会张桂婷主席为公司颁发“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工会劳动争议条例(工会劳动争议条例最新) http://www.gdmzwhlytsq.com/ldf/380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