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是和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是指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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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什么呢?作为一个员工,问这个着实有点奇怪,你该不会相信这个内部的组织真的能帮到你吧?的确,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单位内部可以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员工的劳动争议,这是需要提前批准的,并且还会有专门刻制的调解章。
工会本身就具有调解劳动争议的权利,有用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说明,工会就是用人单位里,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沟通谈判的一个组织机构,相当于劳资双方的一个调解人,可以帮忙调解劳动争议,可以帮忙员工争取劳动权益。但在现实当中,员工对工会的感觉是什么?搞搞活动慰问,发发米油卷纸,而在劳动关系这一块,并不能展现出作用,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也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意图来。
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用吗?随便用脑袋想一想就知道,这种肯定是向着公司的!这样能调解成功的前提,一定是员工让步和吃亏,想都不用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个好事,毕竟又可以稳住和搞定一部分不懂的员工。
用人单位内部组织的成员,是靠谁来吃饭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自己的工会,还是这个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里面的成员是谁?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谁来发工资?是用人单位!那你觉得这些人会为了你的权益而放弃自己的饭碗吗?
发生劳动争议,有多少调解成功的?多少是员工让步的?看看实际情况,如果调解能够成功,那根本就不会到调解这一步!
这句话听着很拗口,简单地说,如果调解的方案双方能够接受,那又怎么会弄到调解这一步呢?公司自己就可以和员工谈妥了,怎么会需要这种内部专门组织来呢?
也就是说,到了调解这一步能够达成一致的,几乎都是员工让步才可能!如果按照法律法规来算,那公司为什么要和你调解?直接走程序就好了,还能浪费你的时间,因此注定了员工需要让步!除非员工有决心走法律途径!
那么调解的真正意义在哪里?实际上就是为了平息双方赌的那口气!有时候,公司提出的方案,或者员工提出的方案,另一方的内心实际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沟通的过程中,因为面子、赌气的原因,导致双方谈崩,因此需要有劳动仲裁委这样的第三方来调解一下,给双方一个台阶下。但这只限于劳动部门的第三方,因为相对有公信力。用人单位内部的所谓调解实际上意义不大,给员工仅仅是代表用人单位在和员工谈判而已!
总的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组织,无论是工会,还是这个调解委员会,建议不要抱太大希望。当然,除非你愿意让步,那倒是可以试一试!但这与直接和公司人事领导沟通没有太大的区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多种途径维权。但是,应当首先选择成本最低的途径,也就是时间短、见效快的。
一、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是最低成本的维权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充分了解情况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对用人单位决定的看法、依据及处理意见,力争能够平和的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反映存在的劳动争议,要求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二、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用人单位的违法做法,请求有权机关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往往是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已法给予行政处罚,迫使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追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的,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劳动者职能通过向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追缴,不能提起仲裁和诉讼。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不经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必经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诉讼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想要回答你的问题,先的说清楚工会那点事儿。
1、工会是干什么的?在用工关系上起什么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工会只能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不能代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能不能改标准工时工作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综合工时制仅适用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其次,如果企业适用,那么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无须行政审批,而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如果将标准工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应向当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审批同意后须向劳动者公示(具体操作流程查看当地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3、标准工时工作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要不要给员工重新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时制,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1)若用人单位以员工拒不接受综合工时制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若用人单位以胁迫方式使员工违背意愿从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可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若不接受用人单位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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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行政部门,由政府授权成立,对当地政府负责,主要是从维护劳动法的角度维护工人的权利,有执法权。
工会是工人自治组织,由工人选举产生,对工会会员负责,可以组织会员与资方就劳动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直接对话,但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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