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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弄案例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 劳动法
  • 2023-10-09 08: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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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劳动争议典弄案例,以及经典劳动争议案例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争议薪酬认定案例
  2.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21
  3. 劳动合同纠纷15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4. 劳动合同纠纷新案例

劳动争议薪酬认定案例

案号(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于某入职一家汽车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合同约定岗位工资为2,02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此后,公司按基本工资2,020元、绩效工资2,000元、岗位/技能工资1,800元、固定加班工资780元的标准发放于某工资。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每月固定发放于某12,000元。该工资发放方式实行不久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停止每月向于某发放12,000元,于某在与公司人事沟通无果后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四个月工资即48,000元。

于某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

1.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

1.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水单、绩效考核表、通话录音等证据。

该案法官认为:

公司陈述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转账12,000元,是因为其作为股东与于某关系比较好,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然而根据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如仅作为股东只能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公司主张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不符合常理,且公司提供的其他理由亦不能给予该行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因此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人事部门对员工表现的评价而定期转账12,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于某工资组成部分。

最终,法官支持了于某的诉请,判令维持仲裁裁决,公司补发于某四个月工资48,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的实际工资的认定。仲裁和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未以合同工资而以劳动者的主张额认定了实际工资。究其原因,劳动者胜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劳动者提供了通话录音、银行水单等有力证据。

2.用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12000元的抗辩缺乏合理性。

3.劳动者工资认定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准,合同工资仅为参考。

本案的劳动者是幸运的,其在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注意保存有效证据,使得法院可以认定相关事实。但也有许多案例,劳动者没有注意到搜集证据,最后有苦难言,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21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15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5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动合同篇)目录

【变更劳动合同篇】

案例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案例二: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案例三: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篇】

案例四: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案例五: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案例六: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案例七: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案例八: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

案例九: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案例十: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案例十一: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案例十二: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十三: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新案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本次劳动争议典弄案例和经典劳动争议案例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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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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