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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决时不会写明,该裁决为一裁终局,而写为:“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某法院起诉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写法不会影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赋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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