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因为仲裁是一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作为具有独立身份的民事主体,能够对涉及民事权利争议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可以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同等执行。因此,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与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有关联。在仲裁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文仅述民事领域。
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管辖。
简而言之,谁有权管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归谁管。
一般来说,先看约定,合同中是否有争议解决条款,如果有,争议解决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大多数合同会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少部分合同会约定仲裁管辖。
约定仲裁的走仲裁,约定法院的走法院。商事争议多会约定仲裁,而大多数日常生活中的案件都是由法院来管辖。对于有明确约定管辖的,比如ofo用户协议约定中国贸仲委的北京总部管辖这种,依据约定而确定管辖权,其他仲裁委,法院在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无权管辖。
对于没有约定的案件,就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法院的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就是这个案件归哪个级别的法院管,是基层还是中级,高级还是最高院。地域就是这个案件归哪个地方的法院管,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等。
原告起诉会选择一个管辖法院,管辖权异议发生在诉讼程序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认为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这就是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法院进行审查,认为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发现,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权利,针对法院或者受移送的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表述为当事人,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告才有权提管辖权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经常被滥用。很多被告喜欢用管辖权异议来拖时间,不管有理由还是没理由,先提个管辖权异议再说。这种行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司法效率,目前很多法院会对完全没道理,明显为了拖延诉讼而提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罚。
附一张审查成立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不能。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后,作岀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不能提异议。
一、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法律上规定这两个地区的仲裁都有权利受理案件。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四、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在某地,而劳动者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为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退还给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当有的劳动者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地为管辖地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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