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的是不是:工伤只有录音了,劳动仲裁才能胜诉吗?
肯定不是的。如果被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且造成工伤的责任在用工方,那么劳动仲裁就会胜诉。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将“录音”作为胜诉或者说作为劳动仲裁的必要条件。
录音只是证据之一。如果有录音作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证据,那当然有利于工伤受害者在劳动仲裁中的仲裁。
在劳动仲裁中,受伤害者要提供足够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仅仅是录音,还有员工的证言证词,现场的监控影像,作业记录等等。
不知我说的对您是否有帮助。
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很正常,意味着是你找错了庙门,不应该去找劳动仲裁,而应该去向公伤保险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的案子不归劳动仲裁受理。工伤的认定归公伤保险部门受理。
出现工伤事故后,有单位向工伤保险部门,就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并附医院病历提出报告来申请工伤的认定,如单位不报,当事人或家属也有权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如对工伤保险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来裁定。
百分之百。工伤劳动仲裁成功的几率是很大的。职工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到损害或者因工而患职业病的,是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
因此职工因为工伤的原因,而去申请劳动仲裁的,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真相后,认定职工确实是属于工伤,是会判定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从理论上讲是不需要的。而现实中,为什么要请律师?这和政府现阶段的公务员素质有很大关系,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公信度不足息息相关。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认定、赔偿有关政策执行,结果偏差是不会太的,无非是工伤等级认定和赔偿基数选择的问题。工伤等级的认定,是市一级机构进行认定,就像法官裁定,有的情况介于可认定两个等级之间的条件,具体认定哪个等级,决定权在于认定机构。而赔偿基数的选择,如果是通过工伤基金进行赔偿,一般会按照缴费基数作为执行标准;如果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裁定;执行缴费基数的概率不大,大多会选择员工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当地公布的年度社评工资。具体执行哪个标准,一方面取决于裁定者的权衡,另一方面对双方的意见也会相应的参考。
其次,既然劳动仲裁有基本的程序和执行标准,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呢?这就涉及到我国现有公务员素质和职业操守的问题。任何执法过程中,很难摆托人情和关系网络的影响。一个杀人案,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和有期,你可以说是法律的公平,也可以理解为裁定者可操作的空间巨大。而相对于工伤裁定,同样如此。有关系者,可以把触角向工伤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工伤基金办公室,甚至是法院,来左右工伤裁定的结果向利益方倾斜。在没有律师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下,裁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弱势者而言,缺乏公平。虽然说,律师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干涉,或者说促进裁定的绝对公平;最起码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这就是,大部分希望请律师初衷和根本目的。
社会需要公平,但是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不管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保持相对公平,律师这个职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存在,即合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起诉到法院。《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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